延边一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捕杀野生獐野生狍获刑
发布日期:2024-11-18 17:35 点击次数:91
近日,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除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承担了民事责任,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。
图为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庭审现场。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图
据悉,李某以食用为目的,于2022年9月中旬在位于珲春市关门村西山附近的苹果树林布设猎夹。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,李某布设的猎夹先后猎捕到3只野生獐和2只野生狍。
经鉴定,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偶蹄目鹿科獐和偶蹄目鹿科狍,獐被列为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狍被列入《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价值共计人民币5.1万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野生獐;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期、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2只野生狍,情节严重,其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、非法狩猎罪,其一人犯数罪,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,且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,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.1万元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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